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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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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因此只有动产抵押权才可能与留置权发生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发生同样有两种情况:

  其一,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因为先设定抵押权后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所以在抵押人将抵押物交由他人占有时,在具备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下可在抵押物上再成立留置权。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效力如何?通说认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其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这有两种可能: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二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但是若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不过于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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