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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交通事故按照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赔偿? |
关键词:南京交通事故律师,南京交通事故赔偿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颁布的《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5条第二款规定:“户籍性质为农业户,但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应当视为城镇居民。”
江苏《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征求意见稿)》
(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一般以户籍登记作为标准,将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确定为城市居民,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确定为农村居民。但是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城镇居民:
(1)因实行户籍制度改革而无法确定是否为农业户口且无其它证据证明其是农村居民的;
(2)虽是农业户口,但其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
(3)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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