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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法院] 张某职务侵占案 |
关键词:南京刑辩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刑案律师 |
张某职务侵占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012年8月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燕、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担任南京***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在负责江苏***销售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镇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136.30元、镇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014元、丹阳***等客户防火门部门货款人民币25884.37元,共计人民币115034.67元,张某将该款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仅归案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0元。
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证人时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员工信息登记表、辞职报告、订货单、收据,被告人张某出具的还款计划、保证书、欠条,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还部分货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一千零三十四元六角七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 勤
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
人民陪审员 许维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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