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宣告死亡案】冯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案 |
关键词:南京律师咨询,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继承律师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渡法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冯某某。
申请人冯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冯某某诉称:2006年5月14日,申请人丈夫刘某某因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之子刘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亲自多方寻找,至今没有刘某某消息,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某某, 男, 1954年1月2日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失踪前住址与申请人相同。2006年5月14日16时许,刘某某因病离家出走,申请人等找寻未果。次日下午17时许,申请人之子刘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九宫庙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对此做了备案登记。后经申请人多方找寻,至今没有刘某某消息。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申请人冯某某向本院提出宣告刘某某死亡的申请后,于2011年12月31日依法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一年,现公告期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九宫庙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各一份,刘某某、冯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张等证据在卷作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被申请人刘某某因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九宫庙派出所做了备案登记,并出具了情况说明。申请人冯某某等多方寻找未果,本院依法公告查找,法定公告期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冯某某作为妻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传兴
二〇一三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云艳 |
|
点击返回首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