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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某强迫交易案(第一被告判缓刑)
关键词: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李燚律师

  案件简介:

  被告人A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2012年3月1日于某中心开设某某美容院,在3月至4月经营期间通过虚假陈述、拖延时间、阻拦离开和阻拦打电话、言语恐吓等方法强迫54余名被害人累计消费人民币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A涉及被害人54名,涉及金额15万余元……

  接受委托:

  受被告人A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A本人同意,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负责代理A某等六人强迫交易案一审阶段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为第一被告A承担辩护任务。

  律师工作:

  被告人A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作为该美容院老板,检察院认定被告人A涉及本案的全部犯罪金额。故此,较之其他被告人,律师辩护难度较大。但辩护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抽丝剥茧,提出该案的诸多疑点,并且做了大量工作。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A涉嫌强迫交易罪不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开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A,经过与被告人的充分沟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意愿以及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当庭对被告人不做无罪辩护,被告人A本人当庭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在此基础上以期得到量刑上的从宽处理。上述选择虽有无奈,但确为明智之选。

  其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手段不严重,与通常强迫交易的暴力胁迫差异较大。

  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来看,认定A等被告人采用的犯罪手段为“诱骗、恐吓、拖延时间”,而检察机关《起诉书》则认定为“以威胁的方法强迫”。辩护人认为,上述差异也体现了被告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较为轻微,并非一种“直接威胁”的方法。

  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强迫交易罪论处。辩护人认为,A的诸多行为中,多数还是欺骗手段,正如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犯罪手段为“诱骗、恐吓、拖延时间”,这与通常强迫交易的暴力胁迫差异较大。

  再次,辩护人提出:A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情节及后果并不严重。

  A的行为,法律界定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但鉴于美容市场的不规范的现状,本案确实是一种新型犯罪。本案确实与通常经营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容易混淆,A出于缺乏也因此而误入歧途。且本案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并不严重,经营时间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一个多月。检方提供证据中的检测报告也显示仅一项美容产品超标不合格。A也曾试图开展正当经营,在其批量制作的会员卡上也注明“三天内不满意可退款”字样。

  并且,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犯罪后能主动交代自己所犯全部罪行,庭前书面认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未纠缠细节,认可起诉书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属于坦白行为,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与被告人A沟通,并联系家属积极筹款,本次开庭前被告人A家属已将涉案全部15.3万元款项予以退赔,以求得减轻罪责。并且,在辩护律师的建议下,被告人A家属到有关部门开具了帮教证明。

  最终判决:

  经过辩护律师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把握,以及大量的辛勤工作,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被告人A判处缓刑。律师工作得到认可,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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