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代理首例网络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案(胜诉)
关键词: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网络侮辱、诽谤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受害人代理人李燚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人B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受害人对代理律师工作表示满意。以下隐去当事人姓名和部分案情,附代理词如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自诉人A的委托,指派本人在A诉被告人B侮辱诽谤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积极向自诉人本人、其亲属以及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认真阅读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结合两次开庭相关情况,代理人认为被告人B侮辱诽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支持起诉,维护自诉人A的合法权益,在此向法庭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宁脑司鉴所[2009]精鉴字第*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真实、合法、有效。

  资料综述部分陈述:2008年*月*日南京脑科医院首次就诊,精神检查时A流泪不语。*月*日再次门诊,门诊印象:A属心因性障碍。

  精神检查部分陈述:A情绪较低落,忍不住痛苦起来等等。

  分析意见部分陈述:鉴定精神检查中,提及被侮辱的事哭泣、痛苦、怨恨,对此事处理则一定要求对侮辱她的人被判刑。

  上述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并直接为鉴定结论提供了准确的定性依据,代理人认为该司法鉴定结论真实、合法、有效。

  二、包括该证据在内的多份证据足以证明被告B的侮辱、诽谤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应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影响很坏或者后果严重等情况。被告B的侮辱、诽谤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司法鉴定自诉人A患神经症,并且被告B的侮辱诽谤行为对该病的发生起到诱发因素。

  1,一般来说,症状要持续3个月以上,医生才作出神经症的诊断。而本案鉴定日期2009年1月15日,鉴定报告出具日期2009年2月4日,之所以短时间内鉴定出A患有神经症,足以证明A患病严重,易于确诊。这也侧面证明被告人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2,神经症病人社会功能明显降低,多不能正常工作和学习;频繁就诊,多次检查,家人担心,自己心力交瘁;若怠于检查或者对治疗产生怀疑,不能积极配合治疗,则会耽误病情,延误治疗;如果治疗不彻底,病刚好转便停药,也将致使病情反复,进一步增加心理负担和不必要的医疗开支。

  如果神经症病人不能自我控制和调整,其结果是将跌入自我烦恼的泥潭中不能自拔,症状也可能变得更加多样、复杂和严重。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分析:神经症的症状显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因此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联合发文,明确了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为体检不合格,无法被录用为公务员。可见,神经症并非普通的可治可不治的小问题。

  第二,被告B特意在国内最著名、浏览量最大的网络社区申请帐号***,并利用该帐号在互联网上对A进行侮辱和诽谤,侮辱的文字非常恶毒,诽谤的内容也非常过分,情节非常严重!

  第三,案发时距离北京奥运开幕几天不到的时间,社会秩序的稳定可谓重中之重,在此特殊时期,B的行为导致无数网友人心惶惶……影响很坏,已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

  第四,被告B的侮辱、诽谤行为已给受害人及家庭造成了无比巨大的心理阴影和伤害,自诉人常感头痛、胸闷、晚上做恶梦,消瘦了二十斤。同时还导致自诉人丈夫事发后一度听信谣言,起诉离婚。

  第五,被告B作为侮辱、诽谤行为的直接实施人,对其侮辱诽谤行为的认识很明确,其于2008年*月*日的检讨书中明确承认“对A同志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已对A同志造成了严重心灵创伤”、“此事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等等。并且,被告B在2008年*月*日网络论坛上的致歉书也明确承认其侮辱诽谤行为“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事情发生后当事人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案例绝大多数认定被告人侮辱或诽谤罪成立,仅在处刑轻重上面有所差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规定,B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李燚(yi)律师

  单位: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座8楼

  电话:15251840888

  邮箱:15251840888@139.com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