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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中银律师团队为犯行贿罪的陈某成功辩护
关键词:南京刑事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陈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溧水县检察机关刑事拘留,羁押于溧水县看守所,同年11月3日执行逮捕。2012年11月6日,我所张志华、衡大勇两位律师接受陈某家人的委托,为陈某提供刑事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陈某犯行贿罪,行贿数额高达73万元。2013年1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衡二位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部分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即该部分涉及的57万元不属于行贿行为;部分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即该部分涉及的13万元构成行贿未遂;最后构成行贿行为的数额仅为3万元。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陈某行贿的部分指控不构成犯罪,且构成行贿罪行为的数额较少,情节轻微,又具有自首、悔罪表现,请求法院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请求法院根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陈某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缓刑,2013年2月8日(腊月二十八),陈某获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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