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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诉讼指南】起诉――打官司的第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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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打官司的第一步
1、什么是起诉?
起诉,俗称打官司,是指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起诉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原告书写起诉状时应当注意什么?
起诉状中不得有谩骂或人身攻击之词。对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起诉状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当事人实事求是地修改。
6、除了提交起诉状外,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给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7、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8、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当事人还能再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没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受理案件。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对起诉事项进行变动,以符合起诉要求,再次起诉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
9、立案阶段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吗?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在立案审查期内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10、原告提起公益诉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与起诉事项存在一定关联的有关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且原告起诉的事由是环境污染、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原告提供了被告存在污染环境、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有证据证明其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的条件或是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原告未参与前案审理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6)前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且无法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争议的;(7)原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8)当事人未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再审的。
注:
1、上述内容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诉讼指南(修订版)》的通知,文号:苏高法电〔2013〕879 号
2、颁布以及引用上述文件,目的在于为人民群众的诉讼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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