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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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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一)

  一、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等集资诈骗案(2009-01)

  【裁判摘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投资,并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者的行为,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行性质,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09-01)

  【裁判摘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干扰的技术攻击劫持互联网运营商的公共域名服务器,在域名服务器中添加指令,在大量个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植入木马病毒,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

  三、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2009-01)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柜员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按照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内的欠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通过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户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叶宇文诉江苏省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09-01)

  【裁判摘要】现行公司并非绝对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股东以合法方式收回资本,而是禁止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方式抽逃资本。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抽逃出资”,应当是指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非法行为,其结果是导致公司法定资本的绝对减少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判断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不应以出资是否被抽回,而是应以根据缔约时是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等确认。

  五、陈永华诉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纠纷案(2009-02)

  【裁判摘要】诚实信用是依法行政的内涵之一,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原则。履行承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受其作出的承诺的约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其承诺。是否履行承诺是评价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行政机关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时,有权确定授益的具体条件,该项权力是行政机关的自有裁量权。行政承诺一旦作出,不得任意更改。若承诺的内容、适用条件不明确,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进一步的澄清,但澄清事项不得与承诺相抵触,否则亦构成违法。

  六、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诉周宝祥等盗窃案(2009-02)

  【裁判摘要】对共同犯罪量刑时,除考察各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程度、对社会危害结果的作用等社会危害性要素,还应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参与共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后的表现等其他因素,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便准确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系从犯,在犯罪中其社会危害性与主犯的社会危害性相比较差距较大,所处的地位低,所起的作用小,所分得的赃款很少,故对相关解释和指导意见等必须以刑法第二十七条为基础加以全面理解和适用。

  七、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江洪发非法行医案(2009-02)

  【裁判摘要】被告人系卫生院退休医生,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形下,开办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服务,并因过失致就诊人死亡,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在客观上,行为人在乡镇医院从事医疗工作多年,具有从事医疗服务的工作能力和经验,其行医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故具体量刑时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结合个案情况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武彬诉陈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02)

  【裁判摘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卖方应将房屋存在的重大瑕疵如实告知买方,如隐瞒房屋存在的重大瑕疵,则卖方构成欺诈,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九、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韦翔塑胶(昆山)有限公司、苏州冠捷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9-02)

  【裁判摘要】有追索权或者回购型保理的实质应为债权质押的借贷契约。我国未加入《国际保理公约》,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对于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对国内保理合同债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该通则虽确认:供应商转让给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将是有效的,即便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有禁止此类转让的任何协议。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则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实际履行中以明示的行为表明他已转让的除外。

  十、藏丽诉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案(2009-02)

  【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对于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十一、三昊机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宜兴明川工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2009-02)

  【裁判摘要】公司已实际停止经营活动,其权利机构亦无法做出决议,可认定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僵局之情形,在公司调解亦无法解决公司僵局,公司继续程序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公司予以解散。

  十二、郭昆诉黄振翘、上海世纪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出版社、南通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9-02)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品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指作者思想感情的表达,且该表达必须具有独创性。换言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被表达的思想本身,至于作品中所表达并已经被公开的思想内容的合法引用传播则不能被禁止,也不违背作者发表作品的初衷。

  十三、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东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股东代为申请执行权复议案(2009-02)

  【裁判摘要】在公司作为债权人不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公司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生效法律文书存在争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所指的诉讼,应当理解即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的全部损失程序。因此当公司存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如果不提起执行将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公司董事会拒绝申请执行时,为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股东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利益应归于公司。

  十四、丁国良受贿、滥用职权案(2009-02)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不直接将贿赂款项送给被告人,而是以多支付货款的形式将贿赂款打入被告人亲属的账上,由其亲属转交给被告人,由于存在职权与贿赂的对价和关联关系,因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供述反复或者没有有罪供述,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

  十五、居小玲诉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服行政批准案(2009-02)

  【裁判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社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故省劳动厅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机关,对于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具有依法审批的法定职权,并不以职工本人在审批表上签字确认为审批要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应该退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规定,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退休。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明确规定,企业内生产操作岗位与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由本企业根据编制定员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在没有证据证明职工长期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情况下,职工仅以其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务聘任书为由主张其岗位管理技术岗位于法无据。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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