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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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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摘要(五)

  1、潘玉梅、陈宁以合营公司低价购房等手段受贿案(2010-03)

  【裁判摘要】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采取他人名义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之名获取“利润”的,其“利润”属权钱交易之对价,应以受贿罪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请托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作出明示或者默示的承诺,即构成受贿罪,有无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3、国家工作人员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较之于直接收受财物的典型受贿案件手法虽有不同,但只是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其受贿犯罪行为的手段,具备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差价的实质要件。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盖犯罪逃避处罚而退还所收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2、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案(2010-03)

  【裁判摘要】被告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而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明知并不单指被告人供认确实知道属于假药的情形,还应涵盖确定性反向认识和可能性否定认识两种被认定明知的情形。故对于该罪的主观明知问题,应结合此类案件中的具体情形予以认定:一种是被告人自己供述证明确实知道属于假药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主观系明知;另一种是在缺失被告人主动供述系明知的情形下,可通过被告人的资质、职业、文化程度等和在行为过程中反映、体现出来的不能确定为真、已经怀疑为假也应当怀疑为假的认知能力和认知状况,以及相互印证的被告人供述和其他上、下线人员证言证实的有无批量进货的合法票据、假药交易价格、药品包装质量变坏、同一批次药品批号异同以及是否有因肉眼观察即发现药品质量问题集被退回后仍然继续进行销售等事实和情节,予以综合认定。

  3、王震等聚众斗殴中撞翻对方车辆构成故意伤害案(2010-03)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驾驶车辆与对方的车辆相互追逐碰撞,应视作双方继续斗殴,在此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根据故意的内容和情节,驾驶车辆的被告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乘坐车辆的被告人仍为聚众斗殴罪。

  4、沈金军等十人利用约定劳务之便利盗窃案(2010-03)

  【裁判摘要】行为人利用其约定劳务之便,乘管理人疏于管理之机窃取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运输协议中,约定运输货物毁损灭失责任承担的合同条款通知的是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成为免除刑责的理由;何人均不得以遵守上级或者雇主指令为由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5、尹鹤飞诉楚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场所门外拥挤踩踏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经营者对进入经营场所的客户以及因经营活动而延及至经营场所之外的排队的客户均附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营业场所内外因经营活动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造成客户受伤的情况下,经营者构成对该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任艳艳诉沛县华佗医院因医疗设备缺陷致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03)

  【裁判摘要】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不仅应当向患者提供合格的诊疗服务,而且应当对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就诊人员等进行适当的管理,以保持正常的就诊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医院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诊者作为导医院寻求诊疗服务的人,应当经允许并遵守医嘱正确使用医疗用品,没有遵守上述行为规范,擅自不当使用致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应依法减轻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

  7、张梅、王福洲诉王锦洲以被告名义购房办证使用权确认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1、房产产权登记仅是一种行政审查,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确权。产权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2、解决涉案房屋归属问题,应看购房时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据实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

  8、冯美英诉金柏年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商品房依法应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开发商与购房人越多此前交付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该无效条款造成的房屋租金或者使用费的损失主要责任在于开发商,其应予赔偿。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文物、遗址的发现、保护和规避、勘察设计的补充和修改等,属于开发风险,应在总体开发时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和调整补救,不一般不能作为迟延交付行为“不可抗力”的有效抗辩。

  9、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诉吴君梅代理合同纠纷(2010-03)

  【裁判摘要】1、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对委托人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2、合同一方对涉及重要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进行涂改而未经对方确认的,相关合同条款真实性不予认定。3、律师基于多收代理费目的与委托人签订的限制、变相限制或妨碍其调解、撤诉等诉讼权利的条款因违反法律代理的基本宗旨、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加重其诉讼风险、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应被认定为无效。

  10、宾德公司诉冀春成同业经营劳动争议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除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予报酬的主给付义务外,双方之间还有包括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服从指示义务、忠实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福利提升、保障加强等附随义务,相互之间均应诚信履行。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在劳动者应承担违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在考察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收入状况、服务期限及其违约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程度等情形上,予以酌情调整。

  11、巨星公司诉飞轮公司市场垄断性合作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为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因其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者之间的竞争,使其他竞争者出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明显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固定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是典型的垄断协议,因其对竞争的危害严重而为法律所禁止。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构成垄断的情况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2、五爱典当公司诉林晓萍、王曙等名为典当实为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1、《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地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的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企业据此开展的典当业务符合抵押或质押借款关系的基本特征,应据实认定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或质押担保借款合同。2、典当企业发放借款必须存在真实的抵押或者质押担保,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如典当企业并无发放信用贷款的主观故意,且对抵押登记手续不能及时办理或者质物不能及时交付确无过错的,不应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交付质押物否定典当合同的效力。3、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续当也为赎当,而典当行也未能及时绝当的情况下,综合费、利息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标准计算。

  13、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徐州工程机械科技公司等“回购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所谓回购担保是一种多方以合同条款约定的关联性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回购人约在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由回购人向债权人支付约定的对价,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及其项下的权利转移给回购人的一种担保形式。回购担保属于一种新类型的非典型担保。虽然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已被运用到汽车、工程机械、机器设备等大宗货物买卖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首先应当厘清其中买卖关系、借贷关系、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关系以及条件成就时的抵押担保权让渡关系,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实际执行,仍然根据债权人未履行情形,回购担保与其他债权担保间的关系,被担保债权及附属权利是否完整有效、债权人请求回购通知是否及时有效得到回购责任人等情形,综合判断回购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回购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

  14、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自助保险卡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咨询,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下称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庄严毅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诉人保常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03)

  【裁判摘要】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已从实施致害行为人处获得医疗费等侵权赔偿后,仍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其仍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侵权人赔偿为由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6、黄民华、黄其雄以骗取旅游签证实施非法劳务属于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2010-04)

  【裁判摘要】偷越国境行为中的“偷越”既包括未办理有关出国、出境证件和手续,在未设关口处秘密越境的情形,也包括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骗取合法证件作非法用途如以非法劳务为目的使用旅游签证等其他欺骗手段在规定口岸、关卡蒙混出境的情形,其本质是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具体出入境条件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越境,侵犯了国(边)境管理管理秩序,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一种。因此,组织者仍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17、李磊、庞鹏等以冒充警察调取赃物之名盗窃案(2010-04)

  【裁判摘要】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不仅指行为人突然认知系为“秘密窃取”,也包括其应当认知且系相对与受害人的秘密窃取行为,故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然以冒充警察地调取赃物名义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其手段若构成其他罪名的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18、范德达诉宋杰、通州中医院因注射外配药物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医疗机构为患者注射外配药物,应当对药物的安全性承担谨慎审查义务,因其使用外配药物过程中的医疗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药品经营者销售假药,使用外配药物的医疗机构也未对药物来源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19、黄某诉张浩洋、来安中学教师以生理缺陷指称致其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受到教师的尊重和保护。教师在履行教育管理义务过程中,因言行错误,对学生造成精神伤害后果的,应根据教师言行对学生发生精神伤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教师的过错程度确定学校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抚慰金数额。

  20、包某诉常州市新桥镇卫生院错误用药导致耳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医患纠纷中,虽然根据现有科技水平无法查明导致损害后果的真正原因,但如果医方具有过错并且这一过错在损害结果中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因医方又不能排除这一因果关系存在的,则医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1、陈伏明诉许保彬请求撤销行政调解协议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的除外。当事人基于其损伤程度的错误认识而达成的调解协议,使其克获得的赔偿明显偏少,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当事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法院应予以支持。

  22、庄保安诉吴猛等因装修垃圾堵塞排水管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商品房居住小区同一单元业主共用的排水管被装修垃圾堵塞导致某一业主财产受到损失的,在装修垃圾来源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应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由共用该排水管道的且已经装修的业主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由共用该排水管且已经装修的房屋的业主平均分摊损失,对受损的业主进行合理补偿。如开发商及物业服务公司在房屋开发或者物业服务过程中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3、孙怀仁、尹瑞珍诉葛秀英、孙某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作为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合理分配。

  24、黄士雄因被告互相推卸合同责任诉吴亚军、吴为才买卖合同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债务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法院亦难以有效查明其相互关系时,应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主体,以依法优先实现确定的外部债权。在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另案起诉实施相互之间的追偿。

  25、范从高诉双赢公司违反提供境外就业中介居间合同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行政规章对境外就业中介业务实施特殊许可,并规定中介机构有义务喝茶境外雇主的身份、资信和境外政府部门批准招聘外籍人员的许可证明,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介公司应当明知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却超出经营范围提供境外就业中介,并且旅游签证送劳动者出国,显属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劳动者实施故意欺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责令其退还报酬并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张来余诉中国人保金湖支公司以伤残等级不符合公司自定标准为由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国家制定了人体伤残等级统一标准,保险公司不得再违法制定与该统一标准不符且不利于投保人的标准,故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投保人伤残等级不符合自己自定的伤残等级标准而拒赔。

  27、江苏银行镇江分行明知担保人意思却在合同中增加其义务而不告知诉捷诚公司保证期限合同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尽管董事会决议时公司的内部意思表示,但银行作为贷款人在收到作为担保人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明知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持含有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的有关担保期限延长条款的保证合同至公司盖章,且未就该增加对方义务的条款重新磋商约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虽经公司盖章,但就董事会决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担保期限延长的内容应认定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

  28、邱贵森诉郑红星、第三人赛康德公司滥用大股东权利转让股权损害股东权益赔偿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公司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优势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公司财产应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因此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阿拉丁信息科技公司诉左右软件公司侵犯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电子地图作品中的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以此为基础内容制而成的电子地图必然会呈现较大的相似之处,但是在制作的过程中,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主要是创作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主观意思而定,这是判断地图作品独创性的重要依据。在需要绘制的内容众多的情况下,不同的作者创造而成的作品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因此,对于电子地图作品相似性的对比,可以采用特殊标记、错误信息对比结合整体对比的方法。

  30、新海宜公司以一项公知技术加公认常识申请的“专利”诉普天公司等侵犯专利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为保护公民、法人对其作为公共资源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正当使用,如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公认常识的简单组合而不符合专利本质属性,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1、派斯德诉牧王公司侵犯“百毒杀”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04)

  [裁判摘要]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内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判断某一商标使用的文字是否为通用名称,应当考虑该名称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具有表示商品来源的功能。

  32、金鹰商贸公司诉盐城市工商局、金鹰购物中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案(2010-04)

  【裁判摘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范围内部的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依法组成。判断是否属于“同行业”的关键在于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是否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文字内容的表述爱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不同大类行业的,其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是不同行业企业名称,可以提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进行登记。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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