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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摘要(2011)第四期
关键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南京律师
  1、姜人杰与请托人约定以开办公司名义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由请托人将贿赂款以请托人名义开办公司,再将公司交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管理、控制的,公司资本金属于权钱交易之对价,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2、董杰、陈珠非法使用游戏外挂有偿代练构成非法经营罪案

  无经营资格,亦未经权利人许可和授权,非法将外挂软件使用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代练升级,牟取非法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违反出版管理和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收惩罚性,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王璟违规办理票据贴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案

  行为人注册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并获取相应费用,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4、吴某某诉吴某、张某某否定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

  丈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应当提交亲子关系不成立的必要证据。如起诉没有必要证据申请否则亲子关系,法院在妻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不能强制要求配合做亲子鉴定,亦不得对其作出不利的推定。

  5、王某某请求确认第三人为抚养费设定担保的离婚协议效力纠纷案

  离婚协议中第三人为抚养费给付设定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该协议效力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6、上海家化公司诉盐城市亭湖公证处错误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证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违反行政规章的规定,未在出具抵押登记证书后告知房地产管理部门,以致抵押房产被转让过户,致使索担保的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许洁娜诉张建兴、黄平房屋买卖协议与备案合同有异纠纷案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两份活两份以上的合同。其中,向有关部门登记或作为证明时使用的合同即备案合同,并无特别优于非备案合同的效力。如有证据证明备案是为了过户时避税或者贷款而并不体现双方真实交易对价意思表示,应依据体现当事人双方真实交易对价意思表示的非备案合同进行房屋价格和付款方式的相关认定。

  8、刘菊琴在存款被冒领后诉邮政银行阜宁支行依约支付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储蓄合同关系中,银行负有保证储蓄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储户在当地银行所存储蓄存款,在外地被以假存折冒领,外地银行在支付存款时,存在未能识别假存折的过程。在银行不能证明储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存款成立地的银行承担按约付款义务。银行作为受害人可以在案情查明后实施追偿。

  9、周广春诉林军等连带共同保证合同纠纷案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保证人。对其他共同保证人来说,债权人向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向其主张了权利,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0、翟子恒等诉与中国人寿保险淮安公司因重大疾病及瘫痪理解争议保险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疾病的定义及是否重大疾病应依法予以解释,而不应局限于条款内容本身的循环解释。

  11、淮安市誉恒汽车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淮安中心支公司因主挂车碰撞车索赔保险合同纠纷

  主车与挂车虽连接使用,但在车辆管理部门分别登记,分别上牌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和行驶证。主、挂车虽然同一所有人所有,但由于主车与挂车分别投保,主车与挂车应是为两辆独立的车机动车,主、挂车相互碰撞引起的车辆损失应属于车辆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2、汪巍诉黄建军等未出具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登记清算成员责任纠纷案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算成为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实际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让全体股东了解整个清算过程、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公司盈亏状态及利润分配情况。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未实际开展具体清算工作,出具清算报告,径直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公司,给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许东良诉江阴利用公司更正经济补偿金破产劳动债权确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劳动债权保护实行劳动债权申报豁免和优先受偿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人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算债务,只能通过破产财产分配实现债权,故职工请求更正经济补偿金的诉讼应为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企业破产时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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