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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摘要(2011)第六期
关键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南京律师
  1、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案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2、张光大以冒用保险公司名义收取保险费形式实施合同诈骗案

  行为人在既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又未得到保险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保险公司的名义销售保险、收取保费,应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部分赔付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张建刚等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生产、销售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案

  行为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生产、销售药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国家对生产、经营药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生产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4、孟凡聪等七被告人非法传销中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行为人为达到非法传销营利之目的,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断绝被害人与外界联系的正常途径,被害人为逃离而坠楼死亡,该行为符合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主客观条件,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5、姜明利用自己工作便利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司财务构成盗窃罪案

  职务侵占罪的定性,需厘清行为人与被害单位的关系、行为人有无职务上的便利、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等三个问题。保安公司的派驻保安利用其工作便利,伙同他人盗窃服务单位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6、王馨组织让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博案

  被告人组织他人以电话投注方式参与赌博,并通过赚取“洗码费”从中抽头渔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

  7、庄爱萍以节日红包等形式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案

  行贿人利用逢年过节期间以红包的形式给付行贿款,虽然每一次行贿未必都一一对应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连续、多次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然构成受贿罪

  8、王波挪用其他单位在本单位设立账户中的资金构成挪用公款罪案

  国有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以后,原公司继续保留下来的党委仍具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受其提名、推荐、任命、批准而在股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该类人员所实施的挪用本公司资金或者挪用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在本公司设立的账户中的资金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9、朱延江受贿、滥用职权倒卖、授意指使倒卖补贴农机局致国家补贴资金重大损失案

  以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手段,将政府专项财政补贴的农机具卖给不符合补贴对象的农机商贩是违规倒卖行为。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直接参与倒卖、并指使下属倒卖补贴农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系滥用职权行为;其在会议上统一要求下属与相关农户串通,是对下属的授意;纵容下属肆意倒卖政府补贴农机,以致该违规行为成为整个单位的工作“常态”,是对下属行为的默许,也是滥用职权行为的延续和表现,对造成的财政补贴损失具有犯罪故意,构成滥用职权罪。

  10、姜桂琴诉南京大洋公司等在路面施工遗留铁钉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定作人将维修事项交由施工人,施工人维修厂房后未彻底清除现场,导致受害人被遗留下的铁钉绊倒,施工人应对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人对于伤害事故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受害人自身存在疏忽,可以适当减轻施工人的赔偿责任。

  11、仲林诉熊红波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离婚时,一方以自己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经济帮助的形式确定一方的房屋所有权归零一方所有。

  12、倪尔模诉张建兵等因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确认所有权纠纷案

  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且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即使支付了购房款、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取得收益,因其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仍不能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亦不能对抗法院因执行出卖人债务对该财产查封的强制执行行为。买受人只能另行向出卖人主张返还购房款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权利。

  13、汪秉诚等六人诉淮安市博物馆返还祖宅的埋藏文物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遗存的文物一般推定为属于国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够基本证明属于其祖产的埋藏物,在无法律的其他明确条款禁止其拥有的情况下,应判定属于公民私人财产。

  14、李建平诉东方客运公司等在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无效纠纷案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有效。

  15、张建明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被解除劳动合同诉京隆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16、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

  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造成公司资本不当减少的结果,不仅违反公司法有关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安全造成损害,故该担保行为无效。

  17、人保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勤时通货运公司药品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因违约造成的物损,在无明确证据证明该无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一般不宜简单认定物已全损而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物的价值的责任。但在物损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如无充分证据证明物经修复使用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推定为物已全损,以物的价值来确定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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