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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摘要(2012)第二期
关键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南京律师
  1、吴小明使用POS终端虚构交易违法套取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2012--02)

  【裁判摘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违法经营罪。

  2、王志杰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罪(2012-02)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隐匿企业房产,房产岁名义上等级在改制后企业门下,但实际为个人所控制的,应认定为贪污罪。直至国有股全部退出改制企业,行为人从未将该房产列入评估分配,其贪污应以该房产的全部价值来认定。

  3、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提供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旅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障义务。除旅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签订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旅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张传礼、吴建英诉李广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权利人在情势紧迫未及等待公力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自助措施,应当认定为正当行为。该行为与违法嫌疑人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具有部分因果关系,亦应由违法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5、金义祥诉万登堂、兴华拖拉机有限公司非法拼装拖拉机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不具备轮式农业机械的资质,擅自改变组装部件且销售的组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车轮脱落翻覆致人驾驶人身亡,组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组装的部件存在质量瑕疵,部件的生产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6、陈星飞诉莲花物业公司、莲花物业南京分公司因管理不善拖延火灾扑救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依据相关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应履行对住宅小区的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义务,并建立消防组织防范火灾发生。业主因自己的过失致使火灾发生,其对火灾应承担主要责任。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无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义兴律师事务所因树木断落损坏车辆诉徐州市泉山区林园管理处损害赔偿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园林管理部门作为城市行道树的管理者,应当对枯死和危险树木进行及时修剪和处理,以确保行人和处理的安全。树木折断致人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如园林管理部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事实即可推断树木管理人有过错,况本案林木管理部门疏于管理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受害人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的行为,并非导致树木折断的原因,对树木折断没有过错,该事由不足以构成树木管理人无过错的有效抗辩,不应因此减轻该林木管理者因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8、无锡市南长区金乐华庭业主委员会诉无锡市科翔房产公司等确认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部门确定为物业管理用房作为商业用房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被依法撤销后,该房屋名义上虽属于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商,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质上仍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规划设计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标的物必须为依法可转让之物,如果标的物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财产,则转让行为无效,不能成

  立善意取得,受让者可以向转让者求偿。

  9、张振忠因限购政策致无法购房诉戴剑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是否无效应按法律规定事由来确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附条件无效的条款,应当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0、任才生诉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公司因汽车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不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作为汽车重要部件的变速箱反复出现质量问题,使得车辆是否达到安全技术标准、是否消除安全隐患不能认定的,购车人为实现目的及消除自身与他人安全隐患,可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原始及维修后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虽属必要,但其证明力已不如质量事实本身。

  11、徐州工程机械科技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公司等财产、经营混同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连带责任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无实质机能,仅作为另一家公司从事同一种类经营行为分支单位进行业务运作的,应当推定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公司。当事人否认该关联的,应当举证证明公司间财产上无混同,以及经营行为上可以明确划分不同的合同当事人。关联公司的经营及财产混同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2、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范喜英、徐忠故意隐瞒清算信息侵犯债权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范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其已知的债权人,且其明知对地处浙江省的债权人负有债务,却仅在江苏省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显属故意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即使清算组已在债权人所在地的报纸进行公告,也不能免除其对已知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颜广平诉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等因交强险退保拒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对第三人的保障性质,故车辆不得脱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保险公司在尚无续保且无法定事由情形下解除该合同,解除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公司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4、施荣军诉人保常州公司赔偿未修理的受损车辆保险金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基础条件是保险车辆遭受实际损失,而不是该车辆是否被维修。不管修理是否,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保险人有权结合实际选择放弃修理,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未实际修理就否认损失的存在而不予赔偿。

  15、淮安长城驾培公司诉人保金湖支公司因学员练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被拒保险合同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驾驶学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教练员承担责任。驾驶学校与保险公司订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16、南京云锦研究所有限公司诉南京荣贵坊云锦织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02)

  【裁判摘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等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快马一脚的BLOG,http://blog.sina.com.cn/xujian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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