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中银律师点评】天赐材料:上市环保核查存疑
关键词:中银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风控,环保核查,南京律师
  2014-01-20     □记者 吴永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即将登陆资本市场的广东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赐材料”)于1月13日进行了公开申购,而《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其环保核查报告的核查时段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而上市招股书披露的报告期是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其上市环保核查函件的上市适用性存疑。

  据1月2日签署的天赐材料招股书显示,该公司属于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环保部于2011年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11)40号),确认“经广东省、江西省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部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该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基本符合上市公司环保要求。经审议,我部原则同意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2012年5月23日,天赐材料持上述环保核查函件闯关证监会发审委并顺利过会。此后由于IPO停发,一直到今年1月2日天赐材料才获得了证监会的上市批文。

  《经济参考报》记者辗转获得了这次环保核查的技术报告———编制时间为2010年9月的《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2010年)》。该报告称,天赐材料2008年初进行第一次上市环保核查并获得了通过,核查时段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此后由于企业推迟上市时间,并对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于2010年4月续上次核查时间再次进行上市环保核查,本次核查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核查的募投项目有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3800t/a锂电池和动力电池材料项目、3000t/a水溶性聚合物树脂项目等。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天赐材料最新招股书披露的募投项目与环保核查报告中的有所不同。业内人士指出,一般来说,拟上市公司通过环保核查后到真正上市需要很长一段时间,通常做法是,如果环保核查时段的截至时间距上市发行不足一年时间,在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情况下,通常需请环保部门直接出具证明意见;如果超过一年时间,则需要进行补充核查或重新核查。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如浙江省环保厅2011年12月9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内容规程和监管要求的通知》(浙环发【2011】7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核查期后一年内向省环保厅申请出具补充核查意见的企业,在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为其出具补充意见;超出1年不满3年的,在提交补充核查报告、评估机构现场检查、相关市、县(市)两级环保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基础上,为其出具核查意见;超出3年的,需重新进行核查。《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天赐材料的全资子公司遂昌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境内,也是其上市环保核查的对象之一。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博士指出,上市环保核查是环保部门依公司申请对其过去一段时间环保守法情况开展的全面审查,这已经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喻胜云认为,这里的“最近36个月”应当以本次申请发行往前推算36个月,因而天赐材料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其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间环保守法情况进行补充核查或者重新核查的核查函件,在未进行新的环保核查前应不允许其上市,如果核查发现存在重大污染等问题应停止其上市发行。

  1月13日和1月16日,《经济参考报》记者根据招股书披露的电话两次试图联系天赐材料董秘进行采访时,接电话的一位女同志表示,将会把记者的采访要求转达给董秘并记下了记者的联系方式。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有任何回复。针对天赐材料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延伸阅读】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喻胜云律师简介

  ◆业务领域:

  公司、证券、金融、信托、保险、合同、建筑工程、房产地产、电子商务、法律风险管理、新型法律业务(如新三板业务、环境资源业务等)

  ◆专业经验:

  对公司、证券、金融、信托、保险、合同、建筑工程、房产地产、电子商务、法律风险管理、新型法律业务等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对企业以及政府的法律风险有效管理有深刻的研究,对新型法律业务具有较深厚的研究功底。从事律师工作来,近期经典案例及正在服务的客户有:

  ◆非诉案件:

  1、受江苏省直接管控的江苏金农股份有限公司的邀请,为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做法务实务总培训;

  2、受南京市金融办邀请,为南京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做法律风险管理培训;

  3、为江苏泗阳三联担保公司做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

  4、为江苏庆泰集团做法律风险管理讲座;

  5、为江苏南瑞集团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的培训;

  6、成功处理香港丰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南京禾瑞电子有限公司非诉纠纷;

  7、南京尼考克科技有限公司、香港瑞易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及治理专项法律服务;

  8、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实业总公司债券发行业务;

  9、江苏无锡宜兴丁蜀镇政府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10、江苏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购湖南耒阳市阳光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11、江苏瑞恒国际投资集团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服务;

  12、南京大黄页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13、江苏东腾机械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14、泗阳三联担保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15、南京尼考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16、南京藤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服务;

  17、江苏申港锅炉有限责任公司IPO专项法律服务;

  18、江苏好易科技纺织有限公司IPO专项法律服务;

  19、与南京市担保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培训有长期合作关系;

  20、与南京市小贷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风险控制培训有长期合作关系;

  21、为扬州市招商局就政府基础设施建设BOT、BT项目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工作。

  ◆诉讼案件:

  1、成功代理某钢贸集团与某信用社、某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纠纷一案,该案的焦点是融资担保纠纷中担保公司是否应当先予代偿的法律问题,提出见解;

  2、成功代理张某与任某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再审案件;该案的焦点是法院在案件的认定方面,证据不足的前提下,而故意认定合同的有效;

  3、成功代理陈某被上诉案,该案关键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是民事案件中上诉人从正当防卫角度提起上诉的案件之一;

  4、成功代理雷某与深圳某餐饮管理公司工程装饰合同解除案,该案的关键点是原告运用不安抗辩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5、成功代理南京农垦集团所属出租车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股权撤销案,该案难点问题是涉及国家政策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冲突问题;

  6、成功承办南京某银行与某上市公司信托贷款二审案,涉标的额达1.5亿元,该案难点问题是银行金融机构借信托公司金融机构名义放贷是否合法的问题;

  7、成功承办南京某航道局与马来西亚某公司吹填造陆工程案,该案难点问题是涉外案件的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8、承办2010年江苏最大的徐州某城市煤气公司破产重整案,此案债权人为185家,申报债权额为9.8亿元;

  9、成功调处高淳某公司与南京某上市公司自2005年~2009年涉及80多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该案难点是:一是涉及合同很多,历史旧账很多,二是被告方借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同比例支付而不予支付加工承揽费的问题;

  10、成功调解南京某规划公司股东僵局申请法院公司解散案,本案股东相互诉讼有5个诉讼,最终在律师努力工作的前提下达成和解,股东分别到法院撤诉;

  11、成功承办徐州某矿产公司代位权纠纷再审案;

  12、成功代理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案的难点是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后,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未完全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内容履行,而是采取了变通的方式执行该协议的法律效力确定问题;

  13、成功代理徐州市某钢贸集团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案涉及的焦点是担保公司扣除的担保保证金是否首先偿还贷款的问题;

  14、成功代理葛某诉南京某建筑公司各项奖金案件,起诉标的额达800多万,是江苏省劳动纠纷中起诉标的额至今最大的案件。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