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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的“四个决不允许”明确政法工作方向
关键词:南京律师事务所,四个决不允许,政法工作
  原标题:“四个决不允许”要义在法律实施

  “四个决不允许”的提出,掷地有声、引人关注,直指当前法治建设之软肋、侵犯群众权益之症结,不仅表明了党中央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和意志,更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在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四个决不允许”的提出,掷地有声、引人关注,直指当前法治建设之软肋、侵犯群众权益之症结,不仅表明了党中央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和意志,更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应当说,“四个决不允许”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一脉相承,其要义在于强化法律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四个决不允许”所禁止的,既是当前社会公众所关注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群众在遇到困难,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报警求助;在自身较为困难而权利受到侵害需要救济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有质量、有保障的法律援助;在寻求司法救济或接受审判时依法获得公平、公正对待,不受非法侵害和非法冤狱之罪等等,这些既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内在逻辑,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群众权益得到保障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根本不是什么难事。这些问题之所以再次被强调,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们目前法律实施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公民的法律权利还有很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条文中,而没有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诉求并未得到充分有效保障。

  法律实施的关键,是保障权益、规制权力。法治的精髓在于“保障私权、约束公权”。“四个决不允许”的出发点是保障群众权益,落脚点则必须从规制公权力做起,群众权益保障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是否尽职到位不滥用。在现行法制框架下,法律已经充分赋予公民内容广泛、形式丰富的权利,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当群众面临困难、危险、非难等亟需政法机关提供救助、救济时,政法机关理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对待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能漠视群众合法权益,有责不履、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更不能滥用权力、执法犯法损害群众权益,伤害群众感情。要知道,社会公平正义是抽象的,更是具体的,需要个案累积。损害一个群众的利益,很可能会伤及一片群众的心,失去的是更多司法公信的分。

  此外,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的背景下,“四个决不允许”还彰显出依法治国由强调立法向强化法律实施战略转移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期,制度不健全、无法可依,一直是困扰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瓶颈,因而,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完善法律体系在国家法治建设中一直处于较为突出的位置。随着2011年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总体上得到了解决,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司法不公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不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还是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维护程度,抑或党和国家治理结构和能力的现代化发展,无不迫切要求把法律实施放到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上。因为没有法律实施,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制定得再多再完美,也是形同虚设。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法机关必须强化依法履责意识和能力,为群众权益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捍卫公民权利和法律尊严。

  当然,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政法机关的智慧和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谋划、参与和推动。“四个决不允许”的提出,是在政法工作会议上,但指向的对象绝不仅仅是政法机关,还包括广泛的法律实施主体;“四个决不允许”的实现,核心和关键在政法机关发挥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作用,但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绝不可少。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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