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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律师能否查询个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能否拒绝? |
关键词: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律师 |
【南京律师】律师能否查询个人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是否应予以配合?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
次宁公发〔2010〕214号
各分、县局:
为规范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厅《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 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七)居民户口簿补发;(八)户口迁移证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
第一百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因代理起诉等诉讼事项需要查询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住址信息的,凭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以及介绍信,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查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人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分析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查处。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予以办理的;(三)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五)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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