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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挂照妖镜并非公序良俗
关键词:南京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
  邻里相处 法也讲“忍” 挂照妖镜并非公序良俗 影响邻居健康 不受法律保护

  2014年05月14日15:01  法制晚报 收藏本文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近日,在无锡宜兴市某小区上演了一出“大射灯”对抗“照妖镜”的邻里闹剧。事件折射出了邻里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在索和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

  事件回放

  家住无锡宜兴市某小区45号楼的陈女士听风水师的建议,在自家外窗安装了几面“照妖镜”,并配了几张符。“照妖镜”正对着50号楼的叶先生家。叶先生多次与陈女士协商要求拆除“照妖镜”,但对方始终不答应。因此,叶先生在自家窗台边安装了7盏大射灯,每到傍晚就打开射灯,早晨再关闭。

  “大射灯”对抗“照妖镜”的闹剧害苦了附近的住户,他们纷纷找物业反映晚上强烈的灯光影响休息,望其解决。最终,小区物业通过一段时间的走访、协商,叶先生答应把“大射灯”拆除,而陈女士也表示会将“照妖镜”摘掉,一场闹剧就此结束。

  律师说法

  “照妖镜”反光

  侵犯邻居休息权

  照妖镜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民间传说中具有避邪的作用。郑在索律师表示,挂照妖镜是一种封建迷信行为,并不是公序良俗,由于照妖镜产生的反光干扰了邻居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也侵犯了邻居的“安宁生活的权利”,即侵犯邻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李青山律师指出,我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因此,如果“照妖镜”有强烈的反光,并给邻居的生活造成不便,那么邻居可以请求拆除、排除妨碍。但是如果该“照妖镜”反光不强烈,对邻居未造成影响,那么强制拆除的法律支撑不足,需要双方协商。

  装射灯“报复”也属违法行为

  对于叶先生安装大射灯的行为,郑在索律师认为,此举不但在行政层面上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而且在法律上也侵害了包括悬挂照妖镜的邻居在内的周围邻居的“生活安宁的权利”。

  强光影响邻居正常休息,是典型的侵犯“生活安宁权利”以及“休息权和健康权”的违法行为。法律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法律讲究“依法维权”,不允许“以恶制恶”。叶先生维权不得当,致使自己对他人造成侵权也违了法,这种做法不可取。

  邻里和睦相处法律也讲“容忍”

  郑在索律师指出,此事虽然发生在邻里间,但双方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相邻关系”,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属于邻里侵权纠纷。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纠纷双方在地缘上必须具有邻接关系;邻里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益是出于“正常的生产生活行为”,是合法行为,是一种别无选择的无奈。

  比如:相互的排水关系、相互的通行关系,彼此有相互的正常生活的容忍义务。再比如,正常装修产生的噪音,烟道排烟等等。这就要求邻里的双方必须负有对“对方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容忍义务。

  容忍对方的正常生活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便,而不是无限制的容忍。本案中的挂照妖镜行为就不是正常生活行为。

  同时,叶先生安装大射灯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因此该事件属于邻里侵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文为《民法通则》。

  维权提醒

  郑在索律师提醒,邻里之间出现纠纷,为避免长期积怨,多采用调解的途径。

  发生纠纷后,一般双方可自行协商、和解,不成则找第三方,一般由负责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

  此外,当事人还可通过相关的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对于调解不成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者赔礼道歉”。

  李青山律师表示,邻居间的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而不要像叶先生这样,维权变成了违法。文/记者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原标题:邻里相处 法也讲“忍” 挂照妖镜并非公序良俗 影响邻居健康 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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