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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网络租车业遭遇“隔山打牛”
关键词:中银律师,中银说法,南京律师
  2014-08-20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马树娟

  目前利用互联网、手机APP技术进入商务租车领域的商业模式大致有两种:

  通过提供平台,整合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资源,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如易到用车、一号专车等;

  利用互联网平台,以“汽车共享”名义整合私家车的车辆资源提供租赁服务,如PP租车、友友租车等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尽管《关于严格禁止汽车租赁公司为非法运营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的对象是传统的汽车租赁公司,但是矛头却指向商务租车软件。

  《通知》开头就指出,“一些互联网和手机软件其目的不是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而是在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这一表述也让一些以互联网、手机软件约租车的企业颇为紧张。

  此次《通知》共提出四点: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申报备案;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者提供便利。

  业内专家表示,《通知》下发后,租车软件行业将不同程度地受到冲击和影响。

  间接规范互联网租车平台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城市交通研究室主任程世东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通知》只是北京市交通委行使市场管理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利益的正常之举,依据的也是现行法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其行为并未超越职责范围。

  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葛友山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限于北京市交通委的监管职权以及监管的必要性,此次《通知》精神并没有直接把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进行预约租车的经营者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

  葛友山分析,本次通知恰恰是进一步厘清合法的汽车租赁经营与非法汽车租赁经营,通过这种定性来更好地使非法汽车租赁经营与合法的汽车租赁经营划清界限,以便监管部门自身的管理,同时也能更好地引导消费者和汽车租赁经营者。

  另一方面,由于利用互联网和手机软件进行预约租车类经营者并非一概都属于汽车租赁经营者,葛友山认为,通过监管备案的传统汽车租赁公司和登记备案车辆,得以确定合法的汽车租赁经营范围,可以把模糊地带明晰化,这样可以间接实现对软件运营者的监管或制约。

  赵占领认可这种观点,他也认为,交通委的职责是对出租车、汽车租赁行业进行监管,但是对于打车软件和租车软件并不具有监管职责,汽车租赁公司如果出现违法运营情况,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租车软件所要承担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鉴于目前一些租车软件的车辆主要来源于汽车租赁公司,赵占领认为,通过监管汽车租赁公司及其所属车辆,可以间接实现对商务租车软件企业的监管。

  租车软件不断模糊行业边界

  商务租车是一个大市场,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市约有6万辆出租汽车,尽管2013年后各种打车软件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租车的空驶率,但是6万辆出租汽车仍然难以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为了分食这一市场蛋糕,不仅传统的汽车租赁公司摩拳擦掌,一些互联网企业也跃跃欲试,试图借助移动互联网和手机APP技术分得一杯羹。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目前利用互联网、手机APP技术进入商务租车领域的商业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提供平台,整合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资源,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代表企业有易到用车、一号专车等;一种是利用互联网平台,高举“汽车共享”旗帜,整合私家车的车辆资源提供租赁服务,代表企业有PP租车、友友租车等。

  程世东表示,之所以涌现出这么多的商业模式,主要在于人们的出行需求是多层次的,而目前市场上提供的统一定价、统一服务标准的出租车服务只能满足其中一个层次的需求,这也给商务租车软件企业以空间,也将从侧面推进行业放松管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正在不断模糊原先界定分别的行业边界。“汽车租赁公司通过引入第三方代驾可以说变相地抢占了出租车行业的市场、P2P租车模式可以说是抢了汽车租赁行业的饭碗,如果再引入第三方代驾,可以说把两个行业的市场都抢了。”王军认为,借助互联网技术,这两种商业模式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势必要影响到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机制和利益,不排除此次《通知》的出台是受多方利益的影响。

  王军表示,商务租车软件的确可以为老百姓的出行提供便利,也可以为政府公车改革提供可供选择的路径,而如何在移动互联网的冲击下,对现有的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也给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了挑战。

  应有国家层面法规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由于出租汽车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被列入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而汽车租赁在2009年之前,没有列入行政许可的范围,办理工商登记即可经营。

  2009年国办发(200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发布之后,将汽车租赁列入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工作范围。不过,张柱庭介绍,截至目前,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出台对其规制的行政法规、规章,对这一行业是行政许可,还是备案管理存在很大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张柱庭表示,目前各地只是根据各自辖区内的情况由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法规、或者由地方政府制定地方规章进行规制的尝试,在这些尝试中,有的进行了严格的管制,有的只要求备案,也有的没有进行管理。目前北京市地方规章采取了备案的管制方法。

  但张柱庭认为,移动互联技术只是技术手段,它本身不能完成交通的位移活动,因此其进入城市客运的方法需要认真进行分析。

  “移动互联技术提供者如果自己购置车辆或者将私家车置于自己名下从事汽车租赁,则属于进入了汽车租赁行业,那应当遵守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移动互联技术提供者如果自己购置车辆或者将私家车置于自己名下从事包括驾驶服务的,则属于进入了出租汽车行业,那应当获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属于非法经营。”张柱庭说。

  张柱庭认为,如果其只是提供信息,包括在私家车主与需求人之间提供信息,还不能认为其实质性进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行业。那如果这些技术的提供者变相为非法运营提供便利又该如何定性呢?对此张柱庭认为,国家层面的汽车租赁法规应尽快出台,对相关问题给予清晰的界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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