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中银律师】“土地门”仲裁败诉疑点重重
关键词:中银律师,中银说法,南京律师
  2014-08-02 来源:大众证券报

  深康佳将面临股东诉讼

  财信网讯(记者 陶炜)深康佳土地纠纷仲裁结果今日揭晓。康佳集团被裁定无权作为“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而康佳集团于1998年就取得了康佳总部厂区产权。公司第九大股东夏锐告诉大众证券报与财信网记者,他将对深康佳董事会与华侨城集团采取法律行动。而律师则称,监管部门应对这种大股东巧取豪夺的行为杀无赦。

  第九大股东将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公告,深康佳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14】D97号),裁决结果驳回了康佳集团关于确认康佳集团有权作为 “深圳市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对该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开发的仲裁请求。深康佳同时表示,将和华侨城集团公司协商形成合作开发方案。

  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此前于今年7月3日发布了《房产登记俱全却主动提请仲裁 深康佳“土地门”疑涉利益输送》的报道。康佳集团于1998年取得康佳总部厂区的产权。但在2013年该地块将要进行商业开发的前夕,深康佳大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称,康佳集团只拥有该地块的建筑物业产权,但土地权则属于华侨城集团,2003年华侨城集团已经支付了这一地块的地价。根据估计,该地块预计将带来20亿元以上的利润。之后,深康佳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当时,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就独家对深康佳董事会的独立性与仲裁合理性提出质疑。第一,深康佳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以外的4名董事全部在大股东华侨城集团任职。第二,律师刘陆峰指出,既然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深康佳的名下,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理由是深康佳提出仲裁申请。

  “我之前就准备好了律师团队,现在肯定是要采取法律行动的。”深康佳股东夏锐对记者说。根据深康佳一季报,夏锐持有500.65万股深康佳A,占公司总股本的0.83%,是深康佳的第九大股东。他持有深康佳的股票已有六年。“这几天我会和其他几个小股东一起商量下,决定好行动方案后会通知你。”夏锐告诉记者。

  律师称股东只剩下三条路

  “深康佳的董事会成员没有独立性,出现这样的仲裁结果我一点也不意外。”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的刘陆峰律师说。在仲裁结果出台之前,刘陆峰律师就曾经指出,既然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深康佳的名下,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理由由深康佳提出仲裁申请,就好比持有房产证的房屋的主人去起诉另一名声称房产是他的人一样。在法律上,深康佳对华侨城申请仲裁确实名不正,言不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管结果是否公正,除非出现违法等行为,双方当事人都不得提出异议和申诉,救济渠道相对诉讼方式少。刘律师指出,在目前的情况下,深康佳的小股东只有三条维权的路:

  一、起诉深康佳管理层签订仲裁协议违法,要求确认无效,因为:作为华侨城派出的高管未依法回避;仲裁协议所涉事项重大,金额巨大,未经股东大会表决,超出了董事会的职权,属越权;双方作为上市公司,约定仲裁并且是一人独任的简易仲裁,并双方共同选定同一仲裁员,并拒绝深康佳股东旁听,有违三公原则和回避原则,损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属仲裁中有违法行为,可申请撤销。

  二、向监管机构举报深康佳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和深康佳高管的渎职行为。

  三、由股东代表公司起诉相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和违法行为。因为仲裁裁决书虽驳回了深康佳的单独开发请求,也没有赋予华侨城有合作开发的权利,只是提供了一种共同开发的可能;在已超过公示期的情况下,华侨城虚弱的异议不能成为有关部门停止深康佳办理相关手续的理由,除非华侨城取得了确认他有权开发的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一旦公司起诉职能部门的行政诉讼胜诉,双方就失去了依据仲裁协议协商共同开发的基础。

  “我看完了裁决书全文,为中银律师同行为维护深康佳利益表现高素质和敬业深表敬意,也佩服仲裁员的非凡的文字功底,但事实很清楚,土地和房产就属深康佳,监管部门对这种大股东巧取豪夺的行为,应杀无赦,以敬效尤,否则,中国的资本市场永远沉疴难振!”刘陆峰律师说。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