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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观点】公示让消费者有了“火眼金睛”
关键词:南京律师,中银律师,南京企业法律顾问
  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监督权。一些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在保障消费者监督权方面,不仅体现在规定消费者有权监督企业公示的信息真伪,实际上企业公示信息本身也为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创造了条件。

  明确社会监督原则

  根据《条例》的规定,企业信息分别由政府行政部门和企业自主公布,并分别对其真实性负责。但《条例》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中银律师事务所的葛友山律师告诉记者,《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但不排除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对其公示的信息造假,因此《条例》同时也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因此可以说,《条例》在企业信息公示上明确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原则。”葛友山表示,通过政府的监管和社会广大群众的共同监督,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置于双重的监督之下,倒逼企业更加注重自己的诚信建设,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也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自主消费,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和渠道应该是公平的。正是因为有了企业信息公示这一制度,企业的行为、市场的交易才能真正置于市场交易各参与方的监督之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才能得以维护,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实现,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为核心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完善。

  有力保障消费者监督权

  新《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关专家指出,《条例》在保障消费者监督权方面,不仅体现在规定消费者有权监督企业公示的信息真伪,实际上企业公示信息本身也为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创造了条件。

  葛友山告诉记者,《条例》实施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查询到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基本信息,如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掌握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等信息。

  葛友山指出,《条例》要求公示的企业信息内容比较全面,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对企业信息进行查询,若发现公示的信息与现实中确切了解得到信息不一致,可以提出查询申请或进行举报,从而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2013年本报联合中国消费网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消费者都知道监督权,但只有20.68%的受访者表示“行使过监督权”。35.28%的受访者认为监督权容易被忽视是因为“被监督对象冷漠对待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看不到监督效果”,33.35%的受访者选择“经营者和消费者地位严重不对等”。

  当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全面投入使用后,如下的场景应该可以预见:甲地的消费者发现某企业的经营行为涉嫌违法,打算举报却苦于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他登录公示系统,查询到该企业曾因同一违法问题在乙地受到过行政处罚。于是,他便以此为依据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该企业再次受到处罚。

  “通过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使消费者的监督权得到更有力的保障,相信会有更多的消费者通过公示的企业信息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这也将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否则将陷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一朝违法、长期受损的局面。”葛友山说。

  是否抽检应参考投诉量

  葛友山认为,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监督权,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于消费者的查询及举报,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高效地对企业进行核查,并及时向消费者进行反馈。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事务部主任陈剑也认为,要实现全社会对企业的监督,尤其是消费者对企业的监督,一方面需要广泛宣传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让广大消费者知道在哪里可以查询企业信息,哪些信息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以便他们更好地维护权益,开展监督。另一方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应当便于检索,让消费者可以用各种方式,很方便地搜索到相关企业,并检索到该企业的各方面资料,尤其是其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真正实现自由选择、自主消费。

  陈剑指出,消费者要实现选择权、监督权,前提是要知情权得到保障。全面了解企业信息,有助于消费者选择诚信度高、履约能力强、守法经营的企业;有助于消费者运用货币选票、扶优限劣,使市场机制更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参与意识,形成我知情、我消费、我监督的社会共治理念。“此外,关于对企业信息的抽查制度,《条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用随机摇号的方式决定被抽查的企业。这是一种比较公平的方式,但对于一些问题比较多的企业,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是否还可以考虑参考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来决定抽查事宜。比如说,消费者组织可以汇总分析消费者的投诉,对一定时期内被投诉数量较多、纠纷解决不力的企业,建议行政机关关注其信息情况,加强对其抽查。”陈剑说。

  相关规定

  新《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责任编辑: 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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