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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关键词:南京律师,借款纠纷

  来源 / 日照东港法院  编辑 / 法律讲坛

  案情介绍

  以别人的名义向朋友借钱,之后自己却携款逃之夭夭,被“坑”的俩人因此闹上法庭。然而,因名义借款人不知借款实情,最终,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要求名义借款人还钱的诉讼请求。

  大张(化名)和小刘(化名)是多年的好友,两人经常相互借钱,但也都能遵守约定及时归还。2012年7月的一天,小刘拿着一张信用卡找到大张,称这是自己姐夫的信用卡,但因消费欠了银行3万元,现在姐夫和自己手头都紧,暂时还不上,想让大张代还。小刘还承诺,等姐夫手头一有钱,立马会还钱。大张也没有多想,随即向小刘姐夫名下的这张信用卡转了3万元。然而,等了半年多也不见还钱,大张只好催促小刘,这一催促,却发现小刘再也联系不上了。大张只得联系了小刘的姐夫,然而,对方却对借款之事毫不知情。小刘姐夫称,小舅子确实曾以自己的名义办了张信用卡,但信用卡办出来以后,一直是小刘使用,自己从没有用过该卡。

  朋友拿着别人的卡,打着别人的旗号向自己借钱,钱到手了,朋友却“携款失踪”,事已至此,大张方知自己被“骗”。虽是朋友借钱,但卡毕竟在其姐夫名下,2014年7月,大张将小刘姐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归还自己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大张在转账时并未知会过小刘姐夫,其转账系基于与小刘的合意,在小刘的要求下转账,据此可认定原告转账给被告并未与被告达成合意,转账仅仅是受到小刘的指示所为。加之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3万元系被告向原告借款或不当得利抑或其他应当向原告返还的情形,因此,大张要求小刘姐夫返还借款和利息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据此,法院驳回了大张的诉讼请求。(作者 / 刘海燕  李治升 王晓)

  律师提醒

  针对本案,南京律师李燚提醒:

  1、诉讼策略的选择很重要,本案原告当初实际上可以考虑同时起诉小刘、小刘姐夫的诉讼策略。当然,本案中,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可以选择小刘作为被告重新进行起诉。

  2、实践中,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出借人应将钱款打入借款人银行账号(尽量不要选择现金方式),切勿打入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号。借款人收到钱款后,可自行再进行转账或其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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