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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2015年江苏量刑规则 |
关键词:南京律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南京刑案律师 |
“妨害公务罪”2015年江苏量刑规则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
量刑规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4〕175号,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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