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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遗嘱信托公证案例评析
关键词:南京律师,遗嘱信托公证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经许可转载
作者|张鸣,江苏省南京公证处公证员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受理了一项特殊的遗嘱公证事项,遗嘱当事人为一位女士,其告诉公证员:因前夫对家庭和子女都不负责任,其无奈选择离婚,几年来一直独自抚养幼女,但由于职业原因,需要经常坐飞机,为防止因其意外身故导致幼女生活质量发生重大改变,以及保障其名下的财产能够悉数用于幼女的生活教育,不被外部因素侵占或挥霍,其希望设立遗嘱信托。该位女士进一步说明:其已经慎重的选定了足够信任的人士作为受托人托付信托财产和事务,并将在遗嘱中指定死后的全部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所有,由受托人为女儿的利益处理信托财产和事务。其之所以来到公证处,是希望公证处可以帮助其实现公证遗嘱信托的心愿。随后,在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公证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信托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办证要求,为当事人量身定制个性化的需求方案,代为起草了遗嘱信托文件,将当事人的遗嘱信托意愿高质量的转化为法律文件。

  同时,应当事人的要求,遗嘱信托的执行人由公证处担任。当遗嘱信托生效后,公证处将全面负责执行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遗嘱信托的要求,完成包括审核受托人身份,固定相关人员意思表示,查明遗产状况,起草相关权属转移文件,出具公证文书,协助受托人办理财产权属变更在内的一系列执行事务,为遗嘱信托文件高质量的执行,以及信托财产安全、高效的转移给受托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当事人选择了由公证处负责保管公证遗嘱信托文件。公证处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遗嘱信托保管程序,完成对遗嘱信托文件的密封,并依据公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密封文件妥善保管。公证处通过充分发挥法定的遗嘱保管职能作用,确保了遗嘱信托文件的安全、保密,为当事人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服务。

  本案是一例非常典型的遗嘱信托。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置了信托,通过日后的信托运作,实现了自己对子女未来生活的规划。所谓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建立起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当遗嘱信托生效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生前安排,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遗嘱信托一般包括生前和死后两个部分。生前部分主要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设置信托的相关内容。死后部分又可分为执行遗嘱和运作信托两方面,执行遗嘱是指由执行人按照遗嘱安排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全过程;运作信托则是指受托人恪守信托目的和义务,为受益人的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本案应该是公证机构办理的真正意义上的符合《信托法》对信托关系架构的要求,符合《继承法》、《公证法》对遗嘱要件规定的第一件遗嘱信托公证。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凭借法定的职能优势,几十年从事遗嘱公证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以及公证的公信力和专业能力,为遗嘱信托的办理和日后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同时,通过公证方式办理遗嘱信托后,将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最权威、专业、高效的法律保障。

  1、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所具有的最高证明力和当然证据效力,直接由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定。我国《继承法》第20条,最高法的继承意见第42条,共同确立了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规则。《公证法》第36条,《民事诉讼法》第69条,最高法的民诉意见第93条,最高法的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则共同确立了公证文书的当然证据效力。所以,任何与公证遗嘱相抵触的遗嘱内容均无法改变公证遗嘱。我国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法律效力。

  2、公证对遗嘱信托内容的有效保密

  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公证遗嘱卷宗作为国家档案按照密卷级别单独编列保管。遗嘱人健在时,公证机构对立遗嘱人和遗嘱所有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遗嘱人本人依程序申请外,任何人不得查询和获取。同时,公证机构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其公信力、职业操守都是最优的,出现道德风险的概率极低,既不存在商业利益影响下的信息泄露,更不会有机构破产之虞。所以,公证机构的隐私保密能力和可靠度无疑是最好的。

  3、公证提供遗嘱信托文件订立、保管、执行的全方位服务

  (1)订立遗嘱信托文件。公证员将在充分了解当事人需求之后,秉承尊重和彰显遗嘱人意愿的原则,会从遗嘱、信托两个方面帮助当事人完善信托遗嘱,具体包括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成立和生效、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报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遗嘱信托的执行等方面。通过公证活动,确保当事人的意愿转化为高质量的遗嘱信托文件,为后续的遗嘱信托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保管遗嘱信托文件。公证机构是《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确认的唯一具有遗嘱保管职能的机构。保管遗嘱属于公证的法定业务范围。通过公证机构保管遗嘱信托文件,可以有效防止遗嘱人保管遗嘱不善造成的遗嘱信息提前泄露的困扰,以及遗嘱人自行保管遗嘱过程中,由于缺少专业、安全的保管手段和保管环境,导致遗嘱的损毁、灭失的可能。

  (3)执行遗嘱信托文件。由公证处负责执行遗嘱,可以有效的提供执行的公信力、透明度和专业性。执行开始后,公证处将按照法定程序和遗嘱条款,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和专业素养,具体执行确认受托人身份,收集相关证据,查明遗产状况,起草法律文件,出具公证文书,办理财产变更等系列遗嘱事务,高质量的实现遗嘱人的心愿,将信托财产安全、高效的转移给受托人。

  4、公证作为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其定位是“监督人”的角色,而这与公证的法律职能天然相契合。公证机构根据信托文件的授权作为监察人后,以维护遗嘱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为宗旨,按照信托目的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利用法定的证据固定、事实证明、程序监督等一系列的手段,可以有效监督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托义务,为信托运作的安全再加上一把“公证安全锁”。

  【作者简介】张鸣,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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