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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观点:股东出资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加速到期?
关键词:南京律师,股东出资,法律顾问
  出处丨节选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来源丨转载自民事法律参考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会议日期:2017年12月2日
  
  主持人:贺小荣
  
  出席法官:贺小荣、关丽、王东敏、王富博、李伟、黄年、阿依古丽、张雪楳、曾宏伟、吴景丽、杜军、麻锦亮   丁俊峰、葛洪涛
  
  基本案情
  
  某有限责任公司甲2015年1月成立,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设立时共有A、B、C三位股东,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B、C两位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合计30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即已实际缴纳。A股东认缴的700万元出资额,其中40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已实际缴纳。剩余的300万元出资额,公司章程规定A股东在2020年 12月缴纳。该公司成立后经营不佳,连续亏损,不能清偿其欠供应商乙公司的200万元款项。2017年1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A股东,要求甲公司清偿欠款,并要求A股东在尚未缴纳的300万元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200万元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问题
  
  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法院能否判令出资义务尚未届履行期限的股东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缴纳期限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利益,即期限利益。在公司可以偿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这种期限利益应当受到肯定和保护。但是,在公司已经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就应当丧失。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请求股东在其未缴纳(且未到期)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院应当通过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扩大解释后予以支持。
  
  乙说:否定说
  
  股东在缴纳出资上享有的期限利益是法定利益。从立法论上讲,即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律没有剥夺股东期限利益的情形下,法院不宜判令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从解释论上讲,一方面,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公司日益从资本信用过渡到资产信用,注册资本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链接基本被切断。另一方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触及到了公司股东、单个债权人(即起诉请求股东向其清偿的债权人)公司全部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法院不应在个案中判令股东向单个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丙说:“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说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公司治理的层面看已经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此时,对该公司的关注,已经不再仅仅属于合同法(债务清偿法)的领域,而是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多个领域,也必须在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审慎的利益平衡。否定说原则上应予采纳。但是应当允许一些例外情况,比如某股东使债权人对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已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在个案中对债权人予以保护。
  
  法官会议意见
  
  采丙说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判例
  
  1镇江中院(2018)苏11民终3073号
  
  关于澳图菲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澳图菲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1日,股东周志刚、李金盼、李伯虎认缴出资期限为20年,在股东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时,不足以认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要求股东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案件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澳图菲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润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澳图菲公司的股东周志刚、李金盼、李伯虎对澳图菲公司应承担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闽侯县法院(2018)闽0121执异24号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2018)闽012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福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州骏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债务的清偿能力保障,对于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在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其未缴出资需提前向公司履行,亦即向公司债权人代位清偿。第三人林朝明和宗福生应在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异议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异议人请求追加第三人林朝明和宗福生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异议人申请追加原股东陈锦生、陈雪云、张英、江加伟、叶孔成、林玉龙,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在未在出资的范围承担责任,但未提供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3平果县法院(2017)桂1023民初2312号
  
  五、关于思达斯易公司是否应当在认缴的10,000,00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平果中联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将平果中联公司的11,000,000元现金提存至本院账户,并查封了平果中联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果县体育馆西北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5)第117号】(地号451023100004GB02744)。现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平果中联公司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故广西二建公司主张思达斯易(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认缴的10,000,00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平果中联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4南宁青秀区法院(2016)桂0103民初8007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作为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黄宏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否有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本案中,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章程记载,各股东约定于2065年5月25日前缴纳认缴的出资,原告要求被告黄宏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缺乏依据。其次,如允许单个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向股东主张责任,则无法平等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亦并非只有通过诉讼加速股东出资到期才能对债权人利益予以救济,其还可通过其他方式,例如通过破产程序等来实现债权。综上,对原告的诉请,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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